敲诈勒索罪
2017/5/27 14:33:53
暂无图片。
详细介绍
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吕嘉浩 律师
电话:13929013023
微信:13929013023
传真:0750-8900683
邮件:2317756193@qq.com
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大围一街21号
暂无图片。
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