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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2016-6-19 21:11:09      点击:
无证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予以免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即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属医疗费用的抢救费用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并可向致害人追偿,但未对死亡伤残赔偿作出保险公司免责规定。无禁止则应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1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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