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主要业务 > 婚姻继承
联系我们

离婚时特殊财产的分割

2016-6-19 15:41:47      点击:
离婚时特殊财产的分割
 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涉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婚前债务、夫妻一方外债、礼金等问题的共同财产。本站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将离婚过程中涉及的以上问题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总结。
      (一)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在离婚时,有些案件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且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很难把握。
      (三)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这与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四)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五)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六)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七)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八)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九)婚前债务
      一般而言,婚前债务由婚前借贷一方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债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
      (十)夫妻一方外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除外。
      (十一)礼金
      礼金可以要求返还的三种情况: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吕嘉浩律师服务网 粤ICP备17092316号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后台管理